第27條心臟血管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心臟內、外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心臟內、外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心臟血管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心臟血管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