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耳鼻喉頭頸部掌理事項如下:一、耳、鼻、喉及頭頸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耳、鼻、喉及頭頸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耳鼻喉頭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耳鼻喉頭頸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