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一、內科部,分八科辦事。二、外科部,分五科辦事。三、護理部。四、婦產科。五、小兒科。六、精神科。七、放射線科。八、麻醉科。九、牙科。十、眼科。十一、耳鼻喉科。十二、急診醫學科。十三、病理檢驗科。十四、復健科。十五、傳統醫學科。十六、藥劑科。十七、營養科。十八、醫務企管室。十九、社會工作室。二十、職業安全衛生室。二十一、秘書室。二十二、人事室。二十三、政風室。二十四、主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