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會設下列處:一、綜合規劃處,分五科辦事。二、服務照顧處,分四科辦事。三、就養養護處,分三科辦事。四、就學就業處,分四科辦事。五、就醫保健處,分三科辦事。六、事業管理處,分四科辦事。七、退除給付處,分三科辦事。八、行政管理處,分五科辦事。九、人事處,分三科辦事。十、政風處,分二科辦事。十一、會計處,分四科辦事。十二、統計資訊處,分三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