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單位或服務機構推薦;非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或外國人士,由與其請獎事實有關之單位或機構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榮光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