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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會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會辦理稽核後,應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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