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輔導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輔導會主任秘書、事業管理處處長、就學就業處處長、會計處處長及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國防部、財政部等機關(單位)指派代表組成。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