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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核醫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醫用核子裝備之維護、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核醫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核醫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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