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重症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一、重症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綜理內外科重症病人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重症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重症醫學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