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病理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溝通、品質管理及教學、研究。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