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心身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心身醫學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心身醫學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心身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心身醫學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