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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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