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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構)或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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