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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榮民總醫院各分院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分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至四人,均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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