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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中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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