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處置總技師、副總技師、秘書、組長、室主任、技師、專員、輔導員、醫師、副技師、組員、技術員、護士、辦事員、技術助理員、書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