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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譽國民之家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榮譽國民之家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除臺北、花蓮及馬蘭榮譽國民之家置副主任二人外,餘置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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