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及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