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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農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除彰化、臺東農場置副場長二人外,餘置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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