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僑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僑民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僑教志工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