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委託受理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僑民權益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申請人檢附之各項證明文件正本,除有留存必要外,應於核驗後發還申請人,並以影本加蓋『核與正本無誤』及受託單位章戳代替。
受託單位受理前條申請案件,經彙整後應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外交郵袋轉送本會處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