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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僑民權益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依本條例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者,其方式或要件不備時,如能補正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於通知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正。
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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