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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僑民權益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有效護照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辦理註銷僑居身分加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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