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一、申請書。二、身分證明文件。三、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四、居住國外期間證明文件。五、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或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或出具之華裔證明文件。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前項第五款所稱華裔證明文件,其驗證或出具之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