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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包括:外來、對外及內部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包括:收入、支出及轉帳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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