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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財團法人會計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如因業務需要,而以外幣記帳者,應折合本位幣記入主要之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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