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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收支營運表至少包括下列會計項目: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
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收支營運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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