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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資產負債表應區分資產、負債及淨值三大項,至少包括下列各項: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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