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獎章核辦程序如下:一、本會查有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頒給本獎章之情形者,由本會逕行核辦。二、駐外館處查有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頒給本獎章之情形者,得開具功績事實,檢附足資證明文件,函轉本會核辦。三、無駐外館處地區,經海外僑民團體聯繫登記作業要點登記有案之當地僑民團體或現(曾)任本會榮譽職人員,查有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頒給本獎章之情形者,得開具功績事實,檢附足資證明文件,函轉本會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