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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通知後二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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