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一、僑務通訊社:辦理僑務通訊業務,置社長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二、法規會:辦理本會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