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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一、僑務通訊社:辦理僑務通訊業務,置社長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法規會:辦理本會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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