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會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六份,送交後任首長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二份存本會,四份函報行政院核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