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會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六、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其進度表。七、財物事務總目錄。八、其他有關本會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