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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
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行政院或本會首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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