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經核准出國者,應依核定之日期及目的地出國,不得擅自變更。因故須變更者,除情況急迫或其他事由無法重新申請者外,應於出國前完成重新申請出國程序。前項情況急迫或其他事由無法重新申請者,應先向服務機關(構)報備,並於回國後補行申請出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