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公私場所、船長或船舶所有人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通知,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報告人姓名、職稱、單位、場所。二、污染發生來源、原因。三、發生事故時間、位置或經緯度。四、污染物種類及特性。五、污染程度、數量及已採取措施。六、氣象狀況及可能之污染影響。七、緊急通知電話、傳真或其他聯絡方式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受通知機關就前項通知內容應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