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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公私場所、船長或船舶所有人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通知,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報告人姓名、職稱、單位、場所。
二、污染發生來源、原因。
三、發生事故時間、位置或經緯度。
四、污染物種類及特性。
五、污染程度、數量及已採取措施。
六、氣象狀況及可能之污染影響。
七、緊急通知電話、傳真或其他聯絡方式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受通知機關就前項通知內容應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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