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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法規章節: 第58條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海洋放流、海岸放流、廢棄物堆置處理、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海上焚化之公私場所或航行之船舶,其有不符合本法規定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半年內,申請核定改善期限;改善期限未屆滿前,免予處罰。
但對造成之污染損害,仍應負賠償責任。
依前項核定之改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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