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所為之檢查、鑑定、命令、查核或查驗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查核或查驗。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