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實施海洋棄置或海上焚化作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區域為之。
前項海洋棄置或焚化作業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海域環境分類、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及海域水質狀況,劃定公告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