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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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