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海巡機關於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支援執行緝捕人犯、聯合路檢、外離島物資運補、緊急醫療及其他巡防事務。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請求海巡機關支援執行犯罪調查、緝捕人犯及其他警察勤務。海巡機關與移民機關於必要時,得相互支援執行查緝非法入出國(境)之相關勤務。海巡機關與警察、移民機關於接獲前三項之人力或機具申請支援時,除有正當理由外,應配合調派支援,若不足時,得報請上級機關調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