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訓練完畢後,訓練機構應將訓練成績列冊報請海巡署備查;訓練成績及格者,由海巡署發給證書,成績不及格或退訓者,列入個人考績參考。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曾參加本辦法以外之訓練及格,其訓練課程內容經海巡署認定與本辦法所定課目與時數相當者,得視同依本辦法接受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完畢,由海巡署發給證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