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海洋資源:指海床上覆水域與海床及其底土之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資源。二、海洋產業:指利用海洋資源與空間進行各項生產及服務活動,或其他與海洋資源相關之產業。三、海洋開發:指對海洋資源之永續利用、合理良善治理、育成及經營等行為。四、海洋事務:指與海洋有關之公共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