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教官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各班隊課程授課之實施。二、教授課程準則之審查及教材教案編修之指導。三、班隊個別課程內容設計之檢討及建議。四、教官資格之審查、甄選及儲備。五、業管課程教學模組及專業技術之訓練。六、其他有關教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