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科技鑑識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科技研發與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辦理。二、科技研發與刑事鑑識技術、設備器材之研究、發展、建置及運用。三、科技研發與刑事鑑識技術之資訊蒐集及運用。四、刑事科技系統開發、刑事鑑識知能之研究發展及教育訓練。五、刑案數位、化學與物理鑑識之通報、聯絡及鑑(送)驗。六、其他有關科技研發及刑事鑑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