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偵防查緝隊掌理事項如下:一、重大、特殊與其他犯罪案件之調查、偵辦及協助。二、刑事鑑識工作之執行。三、安全情報、反情報之蒐集、彙整及運用。四、專案諮詢之部署、運用及執行。五、其他有關偵防查緝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