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維修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艦船艇計畫維修制度(PMS)與船況設備偵測(AEC)之規劃及執行。二、艦船艇自力維保之規劃、督導、執行及考核。三、艦船艇維保督工與技術通報之研整、規劃及督導事項。四、艦船艇、庫房保險之規劃及管理。五、艦船艇開口合約之規劃、執行及管理。六、報廢艦船艇及附屬設備之處理。七、海損出險及評議會議之執行。八、艦船艇航儀設備、船台無線電通信設備之維護及管理。九、艦船艇料配件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十、其他有關艦船艇維修養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