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為促進金融科技創新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應根據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審酌下列要件:一、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範疇。二、具有創新性。三、可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四、已評估可能風險,並訂有相關因應措施。五、建置參與者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補償。六、其他需評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