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申請人應對參與者提供妥善之保護措施及退出創新實驗之機制,並於契約中明定其創新實驗範圍、權利義務及相關風險。申請人對於前項事項,應於訂約前明確告知參與者,並取得其同意。其說明義務之履行,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如有違反,參與者得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申請人對於參與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