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辦理創新實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一、創新實驗有重大不利金融市場或參與者權益之情事。二、創新實驗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或違反其附加之負擔。三、未遵守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核准者,應將廢止核准日期及原因揭露於機關網站。